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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文化产业两种属性的关系


正确处理文化产业两种属性的关系

叶珍怡1王辉2

摘要:文化产业既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又具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其商品属性是作为产业正常赢利的首选目的,其意识形态属性是文化商品产业化的根本。文化产业的两种属性的关系必须处理得当,才有利于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探讨如何处理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产业;商品属性;意识形态属性

 

习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作出重要部署,要求“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基本途径。文化产业具有商品属性,又有着一般产业所没有的意识形态属性,如何处理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商品属性,将直接影响文化产业能否健康发展。

一、文化产业的基本属性及其辩证关系

文化产业作为生产文化产品的特殊行业,多数文化产品通过文化活动的形式展现,表现为有声有色有形的客观对象和实在的使用价值。这种特殊的使用价值集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商品属性于一身,通过交换使得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拥有商品价值,从而使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一)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

经济市场化和利益最大化,不经意间深入文化产业这一精神生产领域,并逐渐改变常年深入人心的文化、艺术与市场交易相悖的传统状态,尤其是文化企业化经营的兴起,更是促进了文化生产的商品化。文化产业的核心要有生产者、生产过程和产品,将产品的生产过程融入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化意象,然后走向市场交换流通。这是一种利用文化资源和个人智能创造总产值的过程。文化产品就是在市场上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因而具有商品属性。

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用品的市场效益和利润原则左右着文化产业的目的,文化用品的价值与其使用价值及其交换价值呈现出等值的情形;是文化用品本身呈现出广告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广告成了唯一的艺术品。“文化用品是一种奇怪的商品。即使它不再进行交换时,它也完全受交换规律的支配;即使人们不再使用它时,它也盲目地被使用”。

(二)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

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是一个哲学美学与政治文化的概念,这一概念立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点。文化产业与意识形态属性的密切关系在于其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文化概念的核心是纯意识形态的,文化产业和文化服务是其意识形态的表现,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是对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反映。其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中必然蕴涵着一定的意识形态属性。

文化产业兼具文化和产业的双重特点,那么也必将具备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文化属性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意识形态属性,这种属性最主要地是体现在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对于意识形态资源的依赖。文化产品主要以提供知识信息、文字、音像、艺术、理论智慧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这些文化产品是以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为目的独特的精神劳动,作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产业,其主要魅力在于其意识形态属性。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是指作为特殊的文化产品,所反映的是人们的精神智慧、思想观念,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特殊使命。

(三)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商品属性的辩证关系

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和其意识形态属性,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文化产业本身追求盈利,但也有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公益性,追求利润与其公益性就是对立的;如果是庸俗的文化产业,就不能达到传播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目的,如果过度追求着相当丰厚的商品利益,那么这样的文化产业就得不到高度的社会价值评价;如果只追求文化产业的公益性,那么就容易忽视产业有效进行的目的,公益性也无法进行。因此,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与其意识形态属性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如果整合不合理,将会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一般情况,具有丰厚文化意识形态属性的文化产品,往往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从而可以形成一个产业,然而,粗制滥造的文化产品,没有太多的文化内涵,终将不能成为一个好的文化产业。片面追求单一属性将不能科学发展文化产业,进而不能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文化产业两种属性尚不能有机统一

经济市场化、利益最大化的趋使,渗透到文化产品生产这一精神生产领域,并且有可能改变已经深入人心的文化、艺术市场抵制交易的传统观念,市场经济中文化企业化经营的兴起,更促进了文化生产的商品化,使文化生产越来越广大的领域从属于商品生产。但是在这一意识形态属性很强的文化生产领域,不可能实行完全的自由的商品生产。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尚不能有机统一。

(一)过度追求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

文化产品可以成就一个文化产业,但不能文化产业化,一旦产业化,就太商业化。尽管说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但不能本末倒置。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其盈利的最大化倾向,但又不能背离意识形态属性。因此,不能过度追求文化产品的商品价值,否则,产品将会绝迹,终将不能形成产业。

轰动全国的大型歌舞剧《云南映象》中杨丽萍是其灵魂人物。“可以说,没有杨丽萍,就没有《云南映象》,更不可能有《云南映象》的成功”。显然杨丽萍的出场是《云南映象》市场推广的最好品牌,也是任何其他人所无可替代的。无可替代就意味着作为艺术品的不可复制,不可复制也就使这一文化产品不能成为产业。毕竟这样一个灵魂人物,岂是泛泛之辈能够模仿的。很有可能《云南映象》因杨丽萍而兴,也可能因杨丽萍而衰。如何让《云南映象》不因杨丽萍退出而衰落,这是其市场和商业化之路所面临的最大考验。

(二)忽视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商品属性的有机统一。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目前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必然成为我们传播意识形态的路径选择,由于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泛意识形态化的情形,而它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其盈利最大化倾向,所以很容易使文化产业背离意识形态属性。如果过度追求商业属性导致失败,那么忽视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也将无法成功。

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文化产业几乎是大众文化的同义语”,而大众文化由于其突出的商业性和娱乐性,已经成为人们精神消费的主要供应源,无疑使现在的主流文化沦为“三俗文化”并茁壮成长,这已使得文化产业背离了其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角色。我国的文化经典“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是当年主流意识形态的表现,当今,我们却拿不出什么具有代表意义的经典。当然,全面的意识形态化也是不科学的。因此,社会对文化产业意识形态的认识应该在反思过程中,给文化产业一个符合时代发展的合理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革命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科学认识。

(三)二重性尚不能有机统一

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使其在发展的时候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端,即纯粹追求意识形态属性而不顾其商属性或者是纯粹为取得商品属性而不顾意识形态属性,其结果必定要两败俱伤。过度追求文化产业的商属性,忽视其意识形态属性,不能成功;片面注重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淡薄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也不能成功。目前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商品属性尚不能有机统一。电影旅游业是电影业与旅游业融合后的新兴产业,其结合电影业中反映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兼具旅游业的商业价值,这是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属性与商品属性最完美最明显的结合。电影旅游业在世界各地发展相当好,但是我国的电影旅游业却正在积极的探索之中。结合目前的运作实践可以发现,中国的电影旅游业只有以文化诉求作为市场竞争的价值导向,才能将电影旅游的产业融合提升到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高度,使其成为一种具备丰富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的新兴经济势力。

文化品质是电影旅游的核心竞争力。电影旅游业兼具了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商品属性,我国电影旅游业发展的瓶颈就是在影片创作和旅游服务方面没有做到有机的统一,没有将前期的影片开发与后期的经营合理结合,无法将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资源借助市场经济的运作,成就中国特色的电影旅游业。

三、有机统一文化产业的两种属性

文化产业的两种属性就犹如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是产品拥有的满足购买者的精神需要的属性,这就需要有机统一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在促进文化生产商品化的同时,适度的兼顾意识形态属性。只有这样才能立足本源,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一)立足本源:强调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

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是文化产业得以发展的本源,如果脱离了意识形态属性,文化产业将与其他产业没有差别。文化产业首先是文化,其次才属于经济范畴。文化产业具有丰厚的文化意蕴,绝不能舍本逐末。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意识形态反作用指导文化产业的发展,意识形态影响文化生产的进程。如果意识形态发生变化,会影响文化生产的产业化进程,文化生产的扩大,激发了文化产业的觉醒,从而又促使文化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形成分工明确,具有完整产业链的文化生产行业。

文化产品是人们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晶,它以两种物化形态存在,即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其中无形的文化内涵、文化构思、文化形象和文化象征等因素渗透到其他产业和产品中,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也渗透其中,使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逐渐产业化。

(二)适度原则:准确把握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

适度原则在这里指既不过分追求又不忽视商品属性。文化产业作为特殊的经济形态,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虽然它是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但是文化产业仍是以追求利润作为动机和目的,如果过分追求文化产业的商品属性,就容易出现《云南映象》遇到的瓶颈。

文化产品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市场供求规律的调节,市场供求规律的变化决定和影响着文化生产的投入、产出效益,价值规律是影响文化产业的重要规律,它要求按照有效的市场需求来组织文化生产,配置文化资源。如果不适度追求商品利益,则容易引起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矛盾。

(三)珠联璧合:统筹兼顾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

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它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商品属性的双重属性借助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已经展现出勃勃生机和强大的影响力。文化产业过度追求利润,就容易造成重收入不重质量,重形式不重品质的不良现象,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不能平衡协调,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不能与商品属性有机统一。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又不是不可调和的,而是有着共同性的协调机制和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条件。能够充分满足人们健康向上的文化需求、具有更高社会效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往往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像影片《少林寺》就是兼具了丰厚的佛教文化内涵和武术文化根基,同时又具有促进少林寺旅游业发展的成功作品。而粗制滥造、低级庸俗的文化产品,由于没有精神文化内涵或者社会效益,也不可能在文化市场中实现较大的经济效益。

文化产业首先是文化,其次才属于经济范畴。文化产业是以生产和经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活动,是在实现了基本的物质消费需求后,对人类精神地把握的活动。一切关于文化的生产和经营都是为精神的生产和经营,尽管所有的生产和经营在表面上看来似乎都是为了追求利润,但是,在利润的背后 ,无不包含着巨大的文化追求和文化利益,并通过这种利益的追求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它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既有意识形态属性与商业属性的原因。一方面追求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又为了巨大的经济利润。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不冲突,最佳的状态是有机统一,平衡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惠林.论文化产业的属性与运动规律[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2] 范周,吕学武.文化创意产业前沿韬略:变革的力量[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01):179-228.

[3] 杨文华,刘秀春.论意识形态的经济价值[J].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本),2011(03).

 

(作者单位:1.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艺术设计学院;2.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